丹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
2024/8/30 来源:不详近日,丹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判处被告人王某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机关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王某国系个体工商经营户,在丹寨县某乡镇经营烟草、食品、农机产品等生意。年10月,王某国得知贩卖假冒伪劣成品卷烟收入可观,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李某飞所提供的成品卷烟来源不明,包装盒颜色、味道与正规渠道所购进的卷烟明显不同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烟草部门批发价格的方式多次向李某飞购进假冒伪劣黄果树(俗称“蓝黄”)、贵烟(俗称“磨砂”)成品卷烟到自己经营的门市进行销售。年10月至年12月期间,王某国销售假冒伪劣成品卷烟所得资金达1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国明知他人持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成品卷烟,仍然大量购进并对外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权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文首所述判决。
供稿 丹寨县人民法院 李和林
一审 敖乃霞
二审 石开恒
三审 陈玉佳